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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务行政诉讼(一)

来源:233网校 2020年6月3日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四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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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务行政诉讼(一)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2、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一般案件);中、高级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最高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移送管辖是指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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