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期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即时终结。根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第七版)知识库[4]及[2],劳动合同终止须以法定情形发生为前提,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岗位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并照常支付报酬’的,依法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更关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续签,且员工持续工作超一个月,企业不仅面临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责任,还可能被推定已进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状态——此时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即属违法。
知识库[2]进一步指出,劳动合同终止的六类法定情形中,‘劳动合同期满’仅是其一,且该情形适用的前提是‘双方均无继续履行合同意愿’或‘用人单位已依法完成续签/终止程序’。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在期满后未书面通知终止、未办理离职手续、未结清工资社保,反而安排考勤、布置任务、发放绩效,则司法机关将高度认定存在‘默示续延’。
此外,知识库[4]强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算点是‘用工之日’,而非签约之日;同样,劳动关系的终结也取决于实际用工行为是否真实停止。因此,单纯主张‘合同文本已失效’不能对抗持续用工的法律事实。
合规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启动续签评估;期满未续签的,须立即补签或依法终止(需提前书面通知并支付经济补偿);若已超一个月未签,应立即补订合同并评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转化风险。
科目:高级经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