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中,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法律通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其形式上的严格性,即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符合特定的书面或其他形式要求。
相对地,不要式合同则是指法律对其成立没有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究竟采取什么形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当事人可以选择口头形式(例如日常小额交易),也可以选择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这种灵活性使得不要式合同在处理较小规模或非正式交易时更为常见。
理解这两类合同的区别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处理方式。尤其是在大型项目中,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保障各方权益。通过对比分析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特点及适用场景,可以帮助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合同管理的核心原则。
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合同分类
1、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其特点有( )。
A.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不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B.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C.买卖合同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D.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可不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选项A错误,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选项B正确,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选项C错误,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选项D错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