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承包人原因的延误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根据教材内容,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订立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为每天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最高赔偿限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3%。
例如,某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为每天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即每天1000元。若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误了30天,则需支付的违约金为30,000元。
此外,通用条款还规定,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此,对于承包人来说,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关系到工程的顺利进行,也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
科目:合同管理
考点: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归属于发包人原因且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情况有( )。
A.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B.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
C.合同中某项工作的施工质量不满足要求
D.提供设计图纸延误
E.不利气候条件造成的影响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 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选项ABD正确,C选项属于承包人原因,E选项属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