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四章重点: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
基金服务机构 | 职责 |
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 (1)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 (3)基金交易确认; (4)代理发放红利; (5)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6)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 从事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
基金销售机构 | 接受委托发售基金,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销售机构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负有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划付的义务。 |
基金评价机构 |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客观公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开展基金评价业务,禁止误导投资人,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对其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进行如实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不得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应当遵守基金行业信息技术管理的相关规定,保证信息技术的安全、有效,持续满足相关业务需求,按照法律规定保存数据信息。 |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 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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