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二、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登载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四、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六、封闭式基金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应于每周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每年结束后3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报告。注意: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九、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发生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重大影响事件如下: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管理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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