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召集;
(2)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时,持有人才有权自行召集;
(3)召集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
(4)需通过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提前终止合同、转换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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