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第五章重点:公募基金终止与清算的相关规定
一、公募基金合同的终止
(一)基金合同即告终止的特定情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起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的进一步规定
1.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1)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2)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二、公募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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