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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233网校 2026-01-04 09:28:05
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理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对于保障项目顺利进行至关重要。那么,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有哪些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支付时间不仅能够确保施工单位的资金流顺畅,还能有效降低建设单位的风险。以下是确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的关键因素和方法:

1. 合同约定

首先,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合同中应详细规定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各个阶段的支付时间节点。合同条款应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因支付时间不明确引发争议。

2. 工程进度节点

工程价款的支付通常与工程的进度节点相关联。例如:

  • 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用于购买材料、设备以及支付前期费用。

  • 进度款: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按阶段支付给施工单位。常见的进度节点包括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装饰装修完成等。

  • 竣工结算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最终结算报告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标志着工程项目的财务结算完成。

3. 质量检查

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只有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才能支付相应的款项。质量检查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客观公正。

4. 资金状况

建设单位的资金状况也是确定支付时间的重要因素。如果建设单位资金充足,可以提前支付部分款项,以支持施工单位的正常运营。相反,如果建设单位资金紧张,可以适当延长支付时间,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得到施工单位的同意。

5. 法律与行业规范

在确定工程价款支付时间时,还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范。例如,《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价款的支付有明确的规定。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风险。

6. 案例应用

例如,在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时间。每个进度节点完成后,建设单位都会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并在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款项。这种明确的时间安排和严格的检查制度,保证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确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进度节点、质量检查、资金状况以及法律与行业规范等因素。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建设工程价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工程垫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B.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借款纠纷处理

C.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最高支持的垫资利息为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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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未支付工程余款。2006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则利息起算日应为(  )。

A.2005年10月10日

B.2005年10月20日

C.2005年12月1日

D.2006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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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 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题中【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5年10月1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计算,故利息起算日应为2005年12月1日。

3、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争议解决说法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B.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C.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D.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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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争议解决: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3)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 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4)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 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 量合格, 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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