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主管部门在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时需要哪些具体步骤和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如下:
- 确认施工结束: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后,可以向监督机构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 提交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 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 施工单位提交的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查验材料: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将进行查验。如果材料符合要求,监督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 评定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 整理监督资料: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
- 保存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通过这些具体的步骤和材料要求,政府主管部门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终止,并保留相关资料以备后续查阅。这不仅有助于规范施工安全管理,还能够为未来的项目提供参考和借鉴。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监督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