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复习中,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不仅涉及盈利情况,还涵盖了企业亏损时的特殊处理。很多考生会问:如果施工企业某年度发生了亏损,这部分亏损能否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在未来抵减所得税费用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很可能获得未来应纳税所得额”这一限制条件。如果企业预计未来五年内(税法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这部分亏损,那么就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只有当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才能确认该资产,并相应减少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此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后,企业还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反之,如果情况好转,之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转回。
综上所述,未弥补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非无条件的,必须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考生在应对此类考题时,务必关注题干中关于“未来盈利预期”的描述,准确判断是否满足确认条件,从而正确计算和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所得税费用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A.6
B.12
C.24
D.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