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培训目的、对象和管理要求
对象: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型)。
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合型】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施工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企业、施工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其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证)、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