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3)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4)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头部防护安全帽》、《坠落防护安全带》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企业应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
(7)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8)企业应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9)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施工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10)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