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侵权责任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涉及特殊主体时,责任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在建设工程侵权案件中同样适用。
典型案例:某工地未成年人受包工头教唆破坏支护结构导致坍塌事故。此时:
- 教唆人(包工头)应承担侵权责任
- 若该未成年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但监护人责任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责任划分要点:
- 教唆人责任不因被教唆人行为能力缺陷而免除
- 监护人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 工程参建单位若存在管理疏漏,可能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9条明确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务建议:
- 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人员管理
- 对分包单位人员特别是特殊群体要重点监管
- 完善安全警示制度和防护措施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该知识点常以案例分析题形式出现,考生需重点把握: ① 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 ②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 ③ 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4.1 侵权责任主体和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