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环境保护领域,水污染防治是行政执法的重点监管方向。《水污染防治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建筑企业必须特别注意以下红线:
一、重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 无证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处1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 超标排污: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处罚标准与无证排污相同
- 逃避监管:通过渗井、暗管等隐蔽方式排污,将面临同等处罚
典型案例:2025年某市政工程公司因将基坑降水直接排入河道,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85万元罚款,项目负责人被行政拘留。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特殊禁令
- 一级保护区:
- 绝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无关的项目
- 已建成的无关项目应当拆除或关闭
- 二级保护区:
- 禁止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现有项目必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 准保护区:
- 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污染严重项目
- 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三、执法新动向
- 生态环境部门已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对工地排水实施24小时监控
- 2025年起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对持续违法行为可累计处罚
- 重大违法行为将同时追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
合规建议:
- 施工前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
- 工地应建设完善的雨水、污水分流系统
- 基坑降水需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
- 在敏感区域施工应编制专项水污染防治方案
考试重点:二级建造师需特别注意不同保护区的禁止行为差异,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91-93条的具体罚则规定。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6.1 行政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