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考点,其中行政法的特征更是考试重点。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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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这是行政法最本质的特征,区别于民法的平等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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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法定性: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这与民法中"法无禁止即可为"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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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优先性:行政法特别强调程序正义,要求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都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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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优先性:行政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共安全可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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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的特殊性:对行政行为的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特殊渠道,不同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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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合法有效,相对人必须先行服从。这也是建设工程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特点。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这些特征体现在多个方面:
-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 行政处罚需遵循法定程序
- 行政强制措施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
- 对行政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掌握行政法的这些特征,不仅有助于应对考试,更能帮助建造师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考生在复习时应重点理解这些特征的具体表现及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法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