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行政法律制度中,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合法性是核心考点之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主要由三类主体实施:
1. 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许可,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例如住建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2. 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这类组织需满足三个条件:(1)有明确法律授权;(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3)在授权范围内实施。
3. 受委托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依法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但必须注意:(1)委托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规章;(2)需公告委托内容和受委托机关;(3)禁止转委托;(4)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许可合法性,《行政许可法》设置了多重规范:
• 权限法定原则: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
• 程序公开要求:委托关系必须向社会公告
• 监督机制:委托机关需监督受委托机关行为
• 责任追究:违法实施许可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市城管局越权核发挖掘许可证被撤销,并赔偿建设单位损失30万元。这提示考生: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行政赔偿。在实务中,建造师需特别注意查验许可机关的职权依据,避免接受违法行政许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6.2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