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法的强制性特征是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的重要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处罚依据的强制性 建设工程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
- **《建筑法》**第64-79条明确规定的处罚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定的处罚标准
- 其他专门法规的特殊规定
- 处罚种类的法定性 法律强制规定的处罚种类包括:
- 警告、罚款等申诫罚和财产罚
- 责令停业整顿等行为罚
- 降低资质等级等资格罚
- 吊销资质证书等最严厉处罚
- 处罚程序的强制性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 调查取证程序
- 事先告知义务
- 听证权利保障(符合条件时)
- 决定送达要求
- 执行效力的强制性 处罚决定具有:
- 先定执行力(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 强制执行力(逾期不履行可强制执行)
- 持续约束力(纳入信用记录)
典型案例分析: 某施工企业未按图纸施工被处工程合同价2%罚款案,突出表现了:
- 处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
- 2%的罚款比例是法定最低标准
- 企业虽提出异议但仍需先缴纳罚款
- 后通过行政复议获得部分撤销
应对建议:
- 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定期排查违法风险点
- 完善证据留存制度,应对可能的执法检查
- 熟悉救济程序,掌握1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时限
- 重视信用修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降低影响
理解行政法的强制性特征,有助于施工企业在接受执法检查时准确判断行政机关的权限边界,既配合正当执法,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知识点既是考试重点,也是实务中风险防范的关键。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行政法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