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质量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施工单位作为材料使用者往往成为索赔对象。但根据《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施工单位免责的三大关键情形:
-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施工单位能够证明已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检验(如查验合格证、复试报告等),即可主张免责。
- 材料缺陷不可预见:若材料存在的质量问题通过常规检测手段难以发现(如内部化学成分不合格),且施工单位无专业检测能力,可减轻责任。
- 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当材料供应商由建设单位指定时,施工单位若能证明已提出质量异议并留存证据,可相应减轻责任。
典型案例:2025年某桥梁工程因预应力钢绞线断裂导致坍塌,调查发现断裂原因是钢材存在内部缺陷。法院最终认定:
- 材料生产商承担80%主要责任
- 施工单位因已按规定取样送检,仅承担10%责任
- 监理单位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承担10%责任
施工单位举证要点:
- 完整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 质量证明文件存档
- 检测报告及送检记录
- 质量问题沟通记录
特别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施工单位需对自身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建议施工单位:
- 建立完善的建材质量追溯体系
- 重要材料实行'双盲送检'制度
- 保留与供应商的所有往来函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施工单位能够部分免责,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使用不合格建材的,可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将材料质量管理作为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4.2 产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