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建设工程因材料质量缺陷发生事故时,受害者面临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是否可以同时起诉材料生产商和施工单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但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203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二、责任认定标准
- 生产商责任: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生产商就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 施工单位责任:需要证明施工单位存在过错行为(如未按规定验收材料、使用明知不合格产品等)。
三、实务操作要点
- 证据收集重点:
- 保存事故现场完整证据链
- 获取材料质量检测报告
- 收集施工单位材料验收记录
- 诉讼策略选择:
- 可单独起诉或共同起诉
- 建议将生产商列为第一被告
- 施工单位作为补充责任主体
典型案例:2024年某商业中心幕墙玻璃坠落事故中,法院判决:
- 玻璃生产商承担70%赔偿责任(产品抗风压等级不足)
- 施工单位承担30%责任(未进行进场抗风压测试)
特别提示:
- 即使生产商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向生产商追偿需另行提起诉讼
- 注意2年的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
风险防范建议:
-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材料验收制度
- 重要建材必须留存样品备查
- 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供应商
- 购买建材质量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4.2 产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