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受害人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而由建筑物业主方自证清白。
典型案例显示,某市商厦外墙瓷砖脱落砸伤行人,法院最终判决商厦物业公司(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其未能提供定期维护检查记录。值得注意的是,若损害由第三方施工缺陷导致(如装修公司违规作业),物业公司赔偿后有权向施工方追偿。
对于新建建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特别强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倒塌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第1252条),除非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2023年某安置房楼板塌陷事故中,法院同时追究了开发商和施工总包单位的责任,并支持其对混凝土供应商的追偿权。
实务中需注意:
- 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损害可减轻责任
- 受害人擅自进入施工区域可能构成自甘风险
- 物业公司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可转移部分风险
专家建议,建筑相关企业应建立三级巡检制度,保存完整的维护记录作为免责证据,同时规范工程验收流程,从源头上防范质量缺陷风险。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4.3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