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建设工程侵权责任制度中的重要特殊规定。该条款采用质量缺陷推定原则,即除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否则必须共同承担责任。
2024年某地商品房楼体倾斜事故中,经鉴定发现存在桩基施工不达标和混凝土强度不足双重问题。法院最终判决:
- 开发商(建设单位)因压缩合理工期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 施工总包单位因偷工减料承担同等责任
- 双方需连带赔偿受害者共计38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框架下:
- 受害人可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任何一方全额赔偿
- 实际责任方赔偿后,可就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第三方过错导致的损害,建设/施工单位赔偿后同样享有追偿权
实务操作中建议:
- 建设单位应避免不合理压缩工期和造价
- 施工单位需严格把控施工质量和材料验收
- 双方均应投保工程质量责任险转移风险
- 完善工程档案管理以备责任追溯
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重大事故,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凸显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1.4.3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