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多人协同作业时若发生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损害,责任认定常引发争议。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如高空抛物、机械操作不当等),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所有行为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案例显示,某工地3名工人同时进行钢结构焊接作业,飞溅火花引燃下方材料堆造成火灾,但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法院最终判决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每人内部追偿比例为33%。
重要判定要点包括:
- 行为危险性:各行为均具有客观危险性(如未设置防护网的高空作业)
- 损害同一性:损害结果由整体危险行为导致
- 因果关系:不能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具体侵权人
施工企业应注意: • 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 实施班组责任分区管理 • 配备全过程监控设备以固定证据
该规则警示建筑从业者:即便个人行为未直接造成损害,仍需对团队作业风险保持高度警惕,否则可能面临巨额连带赔偿。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侵权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