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教唆他人实施违规操作引发的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特殊适用性。
典型案例显示,某项目工长明知道工无相关资质,仍指使其操作特种设备,结果导致设备故障伤及他人。法院最终判决:
- 教唆者(工长)承担主要赔偿责任(70%)
- 实际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30%)
- 施工单位因管理失职承担补充责任
教唆侵权认定的关键要素包括: • 主观故意:教唆者存在明确的教唆意愿 • 行为关联:损害结果与教唆内容直接相关 • 因果关系:若无教唆行为则损害不会发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 教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时,教唆者承担全部责任
- 若监护人未尽职责,需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对管理人员教唆行为需承担替代责任
风险防范建议: • 建立作业指令书面记录制度 • 定期开展合规操作培训 • 实行特种作业双确认机制
该规则警示建设工程管理者:任何形式的教唆违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且责任追究可能上溯至企业高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侵权责任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