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侵权责任认定常涉及多方主体。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在施工事故处理中尤为关键,例如总包单位指使分包单位违规作业导致事故的情形。
特殊情形下,当教唆、帮助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 教唆者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未尽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企业雇佣未成年临时工造成损害即属此类
典型案例显示,某工地项目经理默许无证人员操作塔吊,事故后法院判决:
- 项目经理承担60%主要责任(教唆)
- 实际操作人承担30%责任
- 监护单位(劳务公司)承担10%责任
风险防范要点:
-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 禁止默许或暗示违规操作
- 建立完整的教育培训记录
-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别强调,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的,将构成教唆侵权,面临最高项目总投资额3%的罚款。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审批流程,保存完整的书面指令记录,这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责任认定具有关键证明作用。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损害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