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保证合同作为重要的信用担保形式,其保证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主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类型,二者在责任承担、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抗辩权差异显著。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区别在工程款追索案件中尤为重要。
第二,责任承担方式不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单独或同时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在工程履约担保中,若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发包方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如银行)支付担保金额。
第三,诉讼时效起算点有别。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的执行依据,且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之日起计算。而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则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这一差异直接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节点。
第四,合同约定要求不同。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原《担保法》的规定完全不同,考生需特别注意这一立法变化。在工程担保实务中,若要设立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字样。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通常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快速实现债权。而质量保证金等则可能采用一般保证方式。二级建造师考生应当深入理解这两种保证方式的法律特征,才能在实务中正确运用保证担保制度。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3.3 保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