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问题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一、合同无效后的结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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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的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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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不合格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二、特殊情形下的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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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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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违法分包情形: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工程款。
三、实务建议
- 注重工程质量:即使合同无效,确保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 完善施工资料:实际施工人应注意保存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证据材料。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合同无效情形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 避免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避免挂靠、转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不得主张合同约定的利润等预期利益,但可以主张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建筑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这些特殊规定,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仍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