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的时间点是一个关键考点。《民法典》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合同即告成立,而非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之时。这一规则来源于要约承诺理论,其中:
-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 投标文件构成要约
- 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以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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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时间: 中标通知书自到达中标人时生效,此时合同关系即已建立。若招标人反悔不签书面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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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作用: 虽然法律规定书面合同并非成立要件,但《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主要用于明确具体条款,而非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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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则构成对合同成立条件的特别约定,此时应以约定为准。
典型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A公司中标后收到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书面合同。此时招标人要求重新议价,A公司可以主张合同已经成立,拒绝重新议价。
风险防范建议:
- 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成立条件的特别约定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做好履约准备
- 即便合同已成立,仍应按时签订书面合同以避免争议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合同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