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规定,仲裁庭调解的关键程序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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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前置原则: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这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强制性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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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制作要求:调解达成协议后,仲裁庭应当制作书面调解书。调解书必须明确记载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结果,并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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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与生效机制:调解书需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环节直接影响调解结果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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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处理程序:若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或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确保争议解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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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补正权利:当事人认为庭审笔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保障程序公正。
特别注意事项:
- 调解过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调解
- 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可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掌握这些调解程序要点,对二级建造师正确处理工程劳动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考生需特别注意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等同于仲裁裁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关键特性。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9.5.1 劳动争议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