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其设立和组成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些内容在二级建造师考试中是重点考查对象。
设立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一规定避免了机构臃肿,提高了仲裁效率。省、自治区可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则可在区、县设立,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还可设立若干个仲裁委员会。
组成结构: 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
-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 体现政府监管职能
- 工会代表 - 代表劳动者权益
- 企业方面代表 - 反映用人单位立场 这种三方机制确保了仲裁的公平性和专业性。法律还特别规定,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以避免表决时出现僵局。
主要职责:
- 人事管理权:负责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 案件受理权: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疑难案件讨论权:对重大或疑难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 监督权:对整个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在建设工程领域,这一制度设计对处理施工企业用工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考试中可能考查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层级、组成比例等内容,多以选择题形式出现。实务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能正确选择仲裁机构,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9.5.2 劳动争议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