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纠纷范围有明确界定,主要包括以下九种类型:
1. 劳动合同履行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争议,包括工资支付、工作内容变更等常见问题。
2. 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也在受理范围内。
3. 劳动关系解除争议: 包括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或终止的认定争议,以及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争议。
4. 劳动关系终止后续事宜: 用人单位应返还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物,或办理人事档案、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等引发的纠纷。
5. 社保权益纠纷: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且社保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损失赔偿的争议。
6. 退休人员社保待遇纠纷: 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等社保待遇发生的争议。
7.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8. 赔偿金支付纠纷: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争议。
9. 企业改制纠纷: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这些纠纷类型与建筑工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考试中可能以选择题形式出现,要求考生判断某个具体案例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实务中,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当特别注意,这些纠纷一旦发生,都可能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掌握这些受理范围,有助于在纠纷初期就采取正确的解决途径,避免维权无门或程序错误的情况发生。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9.5.2 劳动争议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