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申诉
当事人对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惩戒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的,申诉委员会作出审议决定前暂不予执行纪律惩戒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审议决定:
•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正确,但适用依据不适当或者作出的纪律惩戒不适当的,可以变更原决定;
•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要求自律监察委员会进行补正;
•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或者原决定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更的,撤销原来的决定,由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自律监察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来的决定,作出不予纪律惩戒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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