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保证金及其封闭运行
1、保证金用途和类型
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
根据性质与作用的不同,保证金分为:
(1)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只向结算会员收取保证金。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基准计算价值进行调整。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
2、权利金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交易者进行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卖方应当缴纳保障金,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3、保证金封闭运行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按照封闭运行原则,必须全额存入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分别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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