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5)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1)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人数的2/3;
(2)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
(3)理事会认为必要。
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会员。
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之日起10日内,期货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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