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理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
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交易、结算、交割、会员资格审查、纪律处分、调解、财务和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理事长职权: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1)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2)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提议。
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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