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调查
开展案件调查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负责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至少由2名调查人员组成,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加入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4)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可以中止调查:
(1)调查涉及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出具审理结果的;
(2)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协会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3)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
发生上述事由的,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中止调查。上述事由消失后,经中国期货业协会领导批准可恢复调查。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可以终止调查:
(1)被调查的会员终止运营;
(2)被调查的从业人员死亡;
(3)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经协会认可的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承诺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被调查的当事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经中国期货业协会领导批准恢复调查。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载明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及依据。
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将调查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由会长办公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结案;
(2)违规行为超过2年的(从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予纪律惩戒,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4)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采取纪律惩戒情形的,提交自律监察委员会讨论处理;
(5)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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