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一般规定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分为两种:
1、批评警示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行为,该措施不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2、纪律惩戒措施,主要针对违规情节严重而需要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行为,该措施纳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体系。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会设立自律监察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
自律监察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作出纪律惩戒决定,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审查被惩戒的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的申诉。
案件调查人员、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申诉委员会委员、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等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受调查、受惩戒的会员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期货业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惩戒意见告知书、纪律惩戒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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