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审批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和交易规则、结算规则草案;
(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4)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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