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董事会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2)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4)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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