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期货结算制度
(一)中央对手方制度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承担期货结算职责的期货交易所是期货交易的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逐日盯市制度)。
1、中央对手方制度的形成
直接结算、环形结算和结算机构结算是结算方式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央对手方(CCP)结算是结算机构结算的一种。
2、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属性
将中央对手方制度的要义概括为两点:
(1)中央对手方作为合约对手方,享有合约权利、承担合约义务;
(2)中央对手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合约的正常履行,即使买方或卖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约,中央对手方也必须首先对守约方履行合约义务,然后再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3、中央对手方制度的优势
(1)降低信息成本和信息风险,提高市场活跃性。
(2)提供资金保障,降低市场流动性风险。
(3)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结算效率。
(二)结算模式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是期货市场最基本的结算制度和最主要的风险管理制度,也是期货交易所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责的基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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