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四章重点:适用情形
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惩戒:
(1)积极配合协会调查;
(2)积极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
(3)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
(4)当事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
(5)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期货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业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惩戒:
(1)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调查;
(4)对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以及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
(5)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6)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
(7)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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