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五章重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操纵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4.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5.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6.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物的交易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操作或者相关操作;
7.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
8.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
9.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10.操纵期货市场的其他手段。
处罚措施:
单位: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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