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五章重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中国证监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处罚措施:
单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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