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五章重点: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体系风险预警期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进入风险预警期。
风险预警期内,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期货公司制定风险监管指标改善方案并定期对监管指标的改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2)要求期货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
(3)要求期货公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频率,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期货公司未能有效履行相关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并连续保持3个月的,风险预警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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