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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22):质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1日

一、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内容
质权合同书面
质物及交付

(1)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①只能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是占有改定 

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 

③出质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 占有财产为准 

(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全部,及于质物的从物(但从物未随同质物交付与 债权人占有的除外)

质权担保范围

(1)质权担保范围

①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无约定的,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质物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提供,也可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但是,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且质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 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实现质权时,拍卖、变卖、折价质押物的价款应按照实现质权的费用、主 债权的利息、主债权顺序清偿

(二)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分类
内容
占有质押财产

(1)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或丧失对质押财产占有的,质权消灭

(2)非因质权人过错而丧失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对不当占有人提起占有之诉,请求内容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收取孳息《民法典》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保全质权《民法典》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 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 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转质权对比                          承诺转质         /      责任转质
定义                 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 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
效力                          质押合同有效,质权设立
对质物的毁损、灭失  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 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之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放弃质权《民法典》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三)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的权利 内容
损害赔偿请求权

(1)质权人的保管义务(无使用处分的权利)

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应该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 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返还质物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向债务人追偿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 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乃以可让与之债权及其他权利为标的设定之质权。

本质上与动产质权近似。惟其权利,无论为金钱债权或知识产权,必以有让与性、融通性为必要。

其中债权质押常考点归纳如下: 

第一、债权出质押,不必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法理同债权让与)

第二、但是当债权出质后,实现债权时,依靠债务人的履行,因此需要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未被通知而为给付的,此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 

第三、通知债务人之后,债务人不能向质押权人出质(没有债的关系存在),不能向债权人清偿(否则质押落空),但是经过他方同意的除外。 

第四、到期债务人需要按照合同履行清偿债务时,此时债务人可以提存,以免除其债务责任。

权利质权的学习重点是权利质权的客体

分类
内容
权利质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财产权出质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实战演练

宗某将其一辆汽车抵押给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后宗某又将该车质押给乙,向乙交付了汽车。后宗某又将该车抵押给丙,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未经宗某同意,将该车为丁设立质权,乙向丁交付了汽车。若汽车变卖的价款不足以实现所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甲、乙、丙、丁担保物权实现顺位的四种排列中,正确的是哪一个?

A.甲乙丙丁

B.乙丁丙甲

C.丙乙丁甲

D.丁乙丙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①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甲对汽车的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乙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甲对汽车的抵押权。②乙对汽车的质权成立在先,丙对汽车的抵押权成立在后,根据先来后到规则,Z对汽车的质权优先于丙对汽车的抵押权。③质权人乙未经汽车所有权人同意,实施责任转质行为,在汽车上为丁设立转质权。丁的转质权优先于乙的质权。④据此,四个担保权人对汽车享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丁的转质权第一 ;乙的质权第二;丙的登记抵押权第三;甲的未登记抵押权第四。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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