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二>卷二真题

2019年法考商经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回忆版)21-3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6日

21.甲公司给乙公司开了一张汇票,付款人为临海银行。乙公司向临海银行确认此票据有效,到期付款。乙公司随后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张某。张某遗失此汇票被刘某捡到,刘某仿造张某的签章,把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履行其与丙公司的货款给付义务,丙公司按照约定向刘某交货,刘某收到货将之转卖后携款潜逃。丙公司请求临海银行付款时,被告知经张某申请,法院已经对此票据进行了除权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临海银行不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B.甲公司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C.乙公司不应对丙公司承担票据付款责任

D.刘某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人们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无效,不存在票据责任。A、C两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实施的伪造签章行为,虽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基于刘某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丙公司履行完其义务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向刘某主张违约责任,故刘某应对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CD。

【免费领取2019-2014年真题】

300x180.png

22.老王给老婆投保了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20岁的儿子小王,保险期限五年。后来老王做生意需要钱,遂准备将此保险合同退保,老婆和儿子都不同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老王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

B.老婆不同意退保,老王不能解除此保险合同

C.儿子不同意退保,老王不能解除此保险合同

D.如果老婆向老王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此合同不能解除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本题中,老王作为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因被保险人老婆和受益人儿子不同意而不能解除,但是如果老王的老婆向老王支付了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则合同不能解除。A、D两项正确,当选。B、C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D。

23.陈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自卸车投保了商业险,并在投保单免责条款告知一栏处写明:投保人已知晓上述免责事项,并签名。后陈某将该车辆卖给黄某,但并未将免责险条款告知黄某,也未将保险合同送交给黄某。后该自卸车因未完全落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存在免责事项主张不予赔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可根据该免责条款不予赔付

B.黄某可主张该免责条款对自己无效

C.陈某可主张该免责条款对自己无效

D.陈某应将该免责条款告知黄某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已经向陈某履行了告知义务,不再承担对保险标的受让人黄某的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可根据该免责条款不予赔付,且黄某不可主张该免责条款对自己无效。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本题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且陈某已签字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陈某生效。C项错误,不当选。 陈某将自卸车卖于黄某,基于诚信规则,应将自卸车有关的保险事宜包括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黄某告知。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D。

24.甲是拉姆公司股东,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后于2018年3月和乙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股东收益,但拉姆公司的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2018年5月才变更完成。2018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红,但未分配给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于2018年5月拉姆公司办完变更手续后取得股权

B.乙有权申请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

C.2018年4月决议作出后,拉姆公司有权依据章程向甲分配利润

D.2018年4月决议作出后,乙可以向拉姆公司主张分红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应该是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的变更,所以2018年5月公司名册及文件变更完成时,乙取得股东资格。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本题中拉姆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分配利润,并没有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即不存在决议无效的理由,因此乙不可主张该决议无效。B项错误,不当选。 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股东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时应具有股东身份。本题中在2018年4月时,甲具有拉姆公司的股东资格,故拉姆公司的利润应分配给甲,而乙在2018年4月尚未具有股东资格,即乙在此时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此不可向拉姆公司主张分红。C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25.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B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按时报告销售分析、人事支出等财务资料,但B公司没有按章程报告。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报告这些资料,B公司主张这是财务账簿数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总经理审批才能向A公司报告。但又因为A公司的阻挠,B公司还没有总经理。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总经理批准,B公司有权拒绝向A公司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B.A公司应先向B公司书面申请查阅相关财务账簿数据,被拒绝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C.A公司应先推动B公司聘任总经理,经其审批后方能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D.未经总经理批准,B公司也应向A公司报告相关财务资料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不可以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实质剥夺股东的此项权利,因此本题中章程规定的股东查账需经总经理审批的条款,将在总经理不审批或没有总经理的情况下实质性剥夺了股东的知情权,故而无效。因此B公司在未经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也无权拒绝向A公司报告相关财务数据,而且A公司也不必先推动B公司聘任总经理再行使知情权。A、C两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股东的知情权之诉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先向公司书面请求查阅,被拒绝后才可起诉。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法考必备:法考刷题APP下载】【点击加QQ群:860440252】【免费下载精品资料】更多答疑可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好友。

26.合严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甲持股20%,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是5年。到期后,公司运营不好,甲主张按章程规定解散公司,但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此事,在甲反对,其他股东均同意的情况下,做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30年。下列有关甲的维权措施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向公司主张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甲可向法院起诉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C.甲可与乙协商转让其股权

D.甲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强制解散合严公司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本题中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第三种情形即公司存续期限届满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且甲投了反对票,因此甲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A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甲不可主张该决议无效。B项错误,不当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甲和乙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可协商转让股权,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C项正确,当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强制解散的前提是公司陷入经营管理的僵局,而本题中股东会正常召开且可以做出有效决议,故不存在公司僵局的情形,因此甲不可主张公司解散。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27.某上市公司因售出产品发生质量问题,销售单位对顾客的处理方案不妥当,引发舆论的负面评价,因此股价不正常下跌。为了扭转股价下跌的趋势,公司拟用未分配利润回购公司股份,关于该公司的股份回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回购事宜需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B.回购股份不能超过已经发行股份的10%

C.股份回购应通过公开集中交易进行

D.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半年内注销或转让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了本条内容。本题主要考查修改内容。本题中上市公司拟用未分配利润回购公司股份来扭转股价下跌的趋势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第六种情形,可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须由股东会决议。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B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C。

28.奇能公司是电动车领域的巨头,使用“标准”牌电池。为了扩张产业链与下列企业签订了相关协议,且协议涉及的交易规模都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哪一选项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A.奇能公司跟某太阳能企业达成协议约定信息互通共享

B.奇能公司收购某电子板公司30%的股份,成为其第二大股东,取得其控制权

C.奇能公司收购旗下控股子公司的股份达到80%

D.电霸公司享有奇能公司52%表决权的股份,享有天霸公司55%表决权的股份,奇能公司收购天霸公司的股份达到70%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由此可知,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合并、通过取得股权和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可见经营者集中的行为表现为经营控制权的转移。本题A项中,奇能公司与太阳能企业达成的信息共享协议并没有体现出经营控制权的转移,所以不属于经营者集中,无须进行申报。A项错误,不当选。本题B项中,奇能公司收购电子公司的股权,取得其控制权,属于上述法条第二种情形,属于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时交易规模达到申报标准,所以需要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先申报。B项正确,当选。《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本题C项中的行为,符合该条第一项的情形,属于母子集中,奇能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本来就拥有控制权,即使收购股权增持至80%,也是由奇能公司享有该子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此收购股权的行为并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无需申报。C项错误,不当选。本题D项中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情形,属于兄弟集中,电霸公司同时拥有奇能公司和天霸公司的控制权,即使兄弟公司奇能公司对天霸公司进行收购,也没有改变其控制权被电霸公司控制的结果,无需申报。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29.某文具公司在网络电商平台注册一店铺,公司设置专项资金派发给员工,要求员工用此专项资金在本公司店铺购买文具,公司的客服再根据下单的地址,给员工邮寄空的包裹,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公司在网络销售平台的排名。下列有关该文具公司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B.虚假宣传行为

C.商业贿赂行为

D.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题中,文具公司通过让本公司员工购买自家文具,并向员工发空包裹的行为,来提高该公司的网络销售量,构成了对销售状况的虚假宣传,属于虚假宣传行为。B项正确,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由此可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是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本题中,文具公司虽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但是并未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故不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此可知,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是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好处。本题中,文具公司并不存在此类行为,故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C项错误,不当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由此可知,混淆行为的本质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题中,文具公司并未擅自使用他人的任何元素,没有造成误认,故不属于混淆行为。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30.玩具协会举办玩具展销会,斗星公司借了护卫舰公司的营业执照,租赁云团公司的柜台,卖火牛公司生产的拼图玩具,大牛在该会展上购买了拼图玩具后,发现少了一片,在展销会结束之前大牛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

A.玩具协会

B.护卫舰公司

C.云团公司

D.火牛公司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由此可知,展销会举办期间,经营者仍在展销会上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容易向其主张责任,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有利于消费者维权。展销会结束后,消费者很难找到经营者向其主张责任,此时消费者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本题问“展销会结束之前”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因此,既然仍在展销会期间,大牛应向销售者斗星公司主张责任,而不能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玩具协会)和柜台的出租者(云团公司)主张责任。A、C两项错误,不当选。通过上述分析,消费者应向销售者斗星公司主张责任,但本题中,销售者斗星公司是借营业执照实施的销售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由此可知,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护卫舰公司作为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借用人斗星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向护卫舰公司主张责任。B项正确,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由此可知,产品存在瑕疵时,由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拼图玩具少了一片,产品存在瑕疵,消费者应向销售者(斗星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与生产者(火牛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在线机考刷题,点击前往!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讲师课程>>

新闻相关推荐.png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