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律师应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经委托人授权可以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出示、宣读本方证据;
(四)申请法庭通知本方证人出庭作证;
(五)经审判长许可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六)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
(七)对对方代理人的不当发问提出异议;
(八)发表代理意见。
第一百七十条 代理律师应指导委托人参加调解,准备调解方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原告人对于一审判决、裁定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代理律师可协助其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进入二审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担任二审诉讼代理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律师代理参加二审附带民事诉讼的,参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