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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1-1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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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准备去盗窃渔网(渔民为捕鱼设置大量渔网),渔民乙明知甲的行为,为其提供了渔船,甲利用渔船盗窃了渔网。事实上,甲盗窃的对象为乙家中的渔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两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盗窃罪中,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力控制即成立犯罪既遂。本题中,甲盗窃了他人渔网,取得了对渔网的控制占有,成立盗窃罪既遂。B项错误,不当选。本题的难点在于对乙的行为的认定。乙在本案中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一般情况下,根据共犯从属性,帮助犯的犯罪停止形态与正犯的停止形态具有从属性,正犯成立犯罪既遂,则帮助犯也成立犯罪既遂。但是在本案中,甲盗窃的是乙的渔网,由于乙本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乙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故乙在具体法益侵害及其结果上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自损行为),乙不用为甲盗窃着手后所针对的(乙的)法益及其实害结果负责,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和既遂。A、C两项错误,不当选。乙与甲的共犯关系应当仅存在于甲着手盗窃之前,此时,甲尚未着手针对乙的财产,因此乙需要为其共犯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乙构成盗窃罪预备。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2.陈某欲得到一工程,送给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刘甲100万元,希望其能够向管理工程的副市长刘乙(刘甲胞弟)说情。刘甲将100万元现金以及陈某的请求告诉刘乙,刘乙说:“钱你留着,工程我会帮助的。”陈某遂获得工程。关于本案,对刘甲、刘乙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A.刘甲和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B.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C.刘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D.刘甲构成受贿罪,刘乙不构成受贿罪,陈某构成行贿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如果不反对,说明其认可该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之一并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请托人将财物交给特定关系人(有影响力的人),原则上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但是,如果请托人明知该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则请托人构成行贿罪。本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明知陈某送给其哥哥刘甲的100万元,是其职务行为的对价,仍然接受请托,说明其认可了权钱交易,构成受贿罪。刘甲与刘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刘甲构成受贿罪,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定受贿罪。请托人陈某向有影响力的人(刘甲)行贿,因其主观上并不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刘乙有受贿的故意,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陈某只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B、C、D三项错误,不当选。A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

3.甲、乙两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负责假冒医生,欺骗患者之后,使用该假药给病人注射(该药的售价也畸高)。经调查发现,此假药足以危害到病人健康致人重伤。关于甲、乙二人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销售假药罪与生产假药罪数罪并罚

C.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并罚

D.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甲、乙二人合谋,甲制作假药,乙假冒医生销售假药。二人成立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该罪为选择性罪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只构成一罪,不能数罪并罚。B项错误,不当选。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乙假冒医生给病人看病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二人成立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在非法行医的过程中,乙销售假药给病人使用,成立销售假药罪,二行为各自独立成罪,并非想象竞合犯,也没有牵连或吸收关系,因此,应当数罪并罚。A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销售假药的行为必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内容,销售假药罪与诈骗罪在法条内容上存在包容关系,二者属于法条竞合,而非想象竞合。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4.乘客甲和公交车司机乙发生争吵,狠狠地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乙非常气愤,后乙把车停到路边,让客人下来,将车门打开。骑自行车的丙正好经过此地,撞上打开的车门而当场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的行为均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乙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乙成立交通肇事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题中,乘客甲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狠狠殴打司机乙的头部,并抢夺方向盘,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司机乙将车停在路边的行为适当,但是在没有注意是否有行人的情况下,就将车门打开,导致行人死亡,该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过失犯罪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

5.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二人以上轮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加重规定,而不是特别法条

B.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钱某两次入户抢劫、一次持枪抢劫,触犯了两个不同加重犯,应数罪并罚

D.周某抢劫陈某后,担心暴露,故意杀害了陈某,构成抢劫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轮奸的;……”因此,二人以上轮奸属于强奸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特别法条。A项正确,当选。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犯罪已经既遂,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对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该维持或利用侵害法益状态行为是所犯之罪的应有内容,无须另行定罪处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所以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主要是因为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也可能是事后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犯罪以后处分赃物的行为,通常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如果事后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则需要对该行为定罪,与前罪一起数罪并罚。B项中,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4000元)冒充真品古董卖给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第三人的财产权),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不属于不可罚之事后行为。B项错误,不当选。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实施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的,只有异种数罪才并罚,同种数罪不并罚。钱某两次入户抢劫和一次持枪抢劫的行为均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由于同种数罪不并罚,故钱某的三次抢劫行为仅成立抢劫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C项错误,不当选。抢劫既遂后,为了灭口或逃跑,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死亡,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要数罪并罚。周某抢劫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后因担心暴露而故意杀害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周某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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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某在民营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该银行郑经理趁指导周某使用时偷换了周某的U盾,并骗其U盾需要一周后才能使用,周某信以为真。后郑经理用U盾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关于郑经理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职务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民营银行郑经理用U盾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受损失的是被害人周某的财产,而非郑经理单位银行的财物。郑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A项错误,不当选。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盗窃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行为人通常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的占有。诈骗罪中的被害人有处分意识,即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而使得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处分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客观上有处分行为,即被害人将财物自愿转移给他人;二是主观上有处分意识,即被害人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如果被害人客观上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主观上没有处分财产的意识,则行为人仍然不构成诈骗罪,而仅构成盗窃罪。本题中,郑经理偷换周某的U盾,并将周某银行卡内3万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在这一过程中,周某没有处分存款的意识和行为,故郑经理不构成诈骗罪。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郑经理行为的定性核心在于对U盾性质的界定。若认为U盾属于信用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则郑经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若认为U盾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则郑经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U盾是中国工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的高级别安全工具,是用于网上银行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的工具。在登录个人网上银行之后,如需办理转账、汇款、缴费等支付业务,按系统提示将U盾插入电脑的USB接口,输入U盾密码,并经银行系统验证无误,即可完成支付业务。可见,U盾在性质上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郑经理盗窃了周某的U盾,就盗窃了周某的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网上银行,将周某账户里的资金划到自己账户,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B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7.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的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成立寻衅滋事罪。本题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二人主观上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故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A项错误,不当选。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放任”是指听之任之,放任不管。本题中,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不小心”一词表明,即使从认识因素上,甲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乙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但在意志因素上,甲并没有放任该发生的故意,其主观上对该结果的发生是排斥的态度。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C两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8.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甲见乙受重伤,心生恐惧,刚想离开,被另一行人丙看到。丙见状要求甲将乙送至医院,甲不肯。丙无奈,动手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最终乙得到救治。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伤害罪

D.无因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甲交通肇事将行人乙撞成重伤后,甲负有救助乙的义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适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如果对乙不履行救助义务而导致乙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甲的不救助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不法侵害。丙为了保护乙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将甲打伤,逼其将乙送至医院,其行为属于采取对不法侵害人甲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9.杜某、朱某合谋盗窃,杜某入室盗窃,朱某在楼下望风。朱某在望风过程中主人吴某回来,朱某担心吴某报警遂将其打成重伤。杜某盗窃成功后出来发现重伤的吴某,也未过问不予理睬,与朱某二人携赃而逃。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入户抢劫

B.杜某和朱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致人重伤

C.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

D.杜某和朱某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二人均属于抢劫致人重伤、入户抢劫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共同犯罪人只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不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的实行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杜某、朱某合谋盗窃,二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朱某在望风的过程中,怕主人吴某报警而将其打成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朱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对朱某实施暴力的行为,杜某没有与其形成意思联络,也没有提供帮助,故该行为属于朱某的实行过限行为,杜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对杜某应以盗窃罪论处。C、D两项错误,不当选。入户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同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在户外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朱某的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外,因此,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A项错误,不当选。在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杜某和朱某的行为在转化前的盗窃罪范围内是重合的,故两人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杜某构成盗窃罪,朱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

10.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将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保姆在内,属于类推解释

B.根据体系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中“传播”含义一致

C.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违反文理解释

D.根据论理解释,倒卖文物罪中“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买入或者卖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在于两方面,一是形式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实质上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如果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则为类推解释。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这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限于基于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还包括事实上在同一个家庭生活的成员,比如保姆。将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保姆在内,从形式上看,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家庭成员”这个词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实质上看,解释结论也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所以,将虐待罪的对象“家庭成员”解释为包括保姆在内,属于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A项错误,不当选。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要求前后协调、逻辑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词在不同的法条中均作相同的解释。虽然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性病罪中“传播”都具有“广泛散布”这一传播的基本含义,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而传播性病罪中的“传播”是通过发生性行为而进行的特殊形式的传播,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播放或散布。B项错误,不当选。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这里的“冒充”包括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相反)。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属于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将副乡长冒充市长招摇撞骗解释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属于文理解释。C项错误,不当选。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除了包括通常情况下“购买并卖出”的情形,还包括单纯购买或出售的行为。从保护法益、合理划定处罚范围出发,根据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均为论理解释方法),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因此,这里的“倒卖”不限于“买进后卖出”,还包括单纯的买入或者卖出。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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