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考>客观题卷一>卷一真题

2019年法考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1-1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1日

1.J国人汤姆(45岁)和杰瑞(20岁)(二人系父子关系)在我国甲市乙县旅游,杰瑞酒后殴打他人致重伤。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由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汤姆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担任杰瑞的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同意

C.对杰瑞采取刑事拘留应报甲市公安机关批准

D.对杰瑞批准逮捕的决定应报甲市检察院备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案为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故意伤害案件,属于一般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部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犯罪地为甲市乙县,应由乙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A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汤姆为J国人,无法获得我国律师执业资格。故,虽然汤姆可以以杰瑞的近亲属身份担任辩护人,但只能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担任,在侦查阶段不可担任。B项错误,不当选。《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其负责人批准,有权拘留犯罪嫌疑人。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据此,拘留杰瑞无须报告甲市公安机关批准,乙县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但层报省公安机关备案。C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高检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批准逮捕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据此,杰瑞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乙县公安局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向乙县检察院提出申请。乙县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的,应当向甲市检察院进行备案。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免费领取2019-2014年真题】

300x180.png

2.1996年,甲、乙、丙三人在M市K区殴打王某致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三人逃匿。1998年,乙、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起诉至M市中级法院,但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2018年,甲因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后在某地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甲交代了自己与乙、丙二人殴打王某致死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将乙、丙二人重新抓获后移送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对乙应做法定不起诉

B.对丙应做法定不起诉

C.可由服刑地法院审理甲

D.可单独将甲起诉至M市中级法院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 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本案在96年案发后三人逃匿,98年抓获乙丙后已经起诉,不能认为2018年重新抓获时已经超过追诉。而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情形也不包括曾经被判处无罪;我国不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曾依法判决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提起公诉,且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院对乙、丙两人有权重新起诉,而非应当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A、B两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服刑地法院有管辖权,C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本案为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处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查明案件事实;且不属于需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或并案处理有碍诉讼顺利进行等情况。此时应在抓获乙丙后,将甲乙丙一并提起公诉,而不得单独将甲起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3.甲市公安机关在办理胡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时,发现胡某聘请的律师黄某涉嫌在甲市乙区逃税,同时还涉嫌在甲市丙区为胡某伪造证据。本案可由下列哪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A.乙区公安机关

B.丙区公安机关

C.甲市公安机关

D.甲市上一级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公安部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辩护人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辩护人是律师的,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据此,对于胡某律师黄某涉嫌的在甲市丙区为胡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所涉嫌的辩护人伪证罪,应当由侦查胡某集资诈骗一案的公安机关(甲市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侦查,而不能由其下级公安机关侦查。而根据《六机关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本案黄某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同时,还涉嫌逃税罪,属于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应由甲市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并案处理。D项正确,当选;A、B、C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D。

4.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控辩双方对一份关于水源被污染的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鉴定意见中未注明用于鉴定的水样的来源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鉴定人未签名的,经补正后,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C.法院认为有必要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D.被告人可以申请3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注明用于鉴定的水样的来源的属于“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的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鉴定人未签名属于“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非可以补正。B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据此,为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而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不得超过二人。D项说法错误,当选。故本题选BD。鉴定意见属于不可瑕疵补正的证据。

法考必备:法考刷题APP下载】【点击加QQ群:860440252】【免费下载精品资料】更多答疑可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好友。

5.甲因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J市公安机关拘留。在拘留期间甲因遭受殴打而作出有罪供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拘留期间,甲只能向J市公安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B.甲在申请时提出了遭受殴打的准确时间,即属于提供了相关线索

C.甲可以遭受殴打为由要求排除同一侦查人员对其后续讯问所得的供述

D.如J市检察院不能证明口供的合法性,则应当排除其口供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严格排非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因此,在拘留期间,甲可向侦查机关J市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A项错误,不当选。《严格排非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都属于相关线索、材料。B项正确,当选。《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C项中,侦查人员在殴打后获取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同一侦查人员获取的内容相同的后续供述应当一并排除。C项正确,当选。《严格排非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即,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自行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或向检察机关说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来审查认定证据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无需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6.某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对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举报。关于公安机关立案前的初查,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侦查员假扮吸毒人员与李某联系购买毒品

B.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监听李某的电话

C.侦查人员趁李某外出,秘密搜查其住所

D.侦查人员到银行调取李某的存款转账记录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举报、控告或发现犯罪线索后,为决定是否立案,可进行初查措施。盖因初查措施系立案前实施,区别于侦查,只能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权利的任意性措施,而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 A、B两项为技术侦查措施,需在立案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A、B两项说法错误,当选。C项为搜查,造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干预,需在立案后实施,不得在初查中实施。C项说法错误,当选。D项为查询,属于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可以在初查中实施。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在针对财产的调查手段中,初查阶段只可查询,但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7.甲省乙市监察委在调查王某涉嫌受贿案中,在决定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前,王某逃匿,后被抓获。调查结束后,案件移送至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王某的决定须报甲省监察委决定

B.乙市监察委可以决定对王某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C.应将王某涉嫌受贿所得的款项一并移送乙市检察院

D.如乙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乙市监察委可向甲省检察院提起复核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监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因此,甲省监察委只能在甲省内通缉王某,如需在全国范围内通缉王某的,须经国家监察委决定。A项错误,不当选。《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若需对王某决定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甲省监察委批准,乙市监察委不得自行决定。B项错误,不当选。《监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故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随案移送,提起公诉的,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作出处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人民检察院分情况处理。C项正确,当选。《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据此,乙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乙市监察委可向甲省检察院提起“复议”,而非提起“复核”。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8.某县法院用速裁程序审理赵某故意伤害一案。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在10天内审结

B.可以定期宣判

C.如赵某没有委托辩护律师,法院应当指派值班律师为其辩护

D.如审理后发现不应当追究赵某刑事责任,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据此,刑事速裁程序的审限可能延长至15日。A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而不能定期宣判。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是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是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辩护人,不享有辩护权。值班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帮助。C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三节(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高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审理后发现赵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速裁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中,必须组成合议庭,而不可独任审理。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9.关于死刑执行前的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发现罪犯怀孕的,应当暂停执行

B.罪犯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暂停执行

C.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

D.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怀孕的;(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罪犯怀孕系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形。A项正确,当选。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改判的,才应当暂停执行。罪犯仅有(一般)立功表现,不属于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形。B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C项正确,当选。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而非裁定继续执行。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10.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案的缺席审判程序。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9年回忆版)

A.是追求刑事诉讼效率的体现

B.是刑事诉讼控审分离的例外

C.是刑事审判具有亲历性特征的例外

D.是刑事审判具有终局性特征的例外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等)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一定司法资源处理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前,对于外逃的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可通过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来实现对其财产的追缴,或通过引渡、劝返等方式,待其到案后,开启刑事诉讼程序;比较而言,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涉外文书送达、强制辩护与重新审理制度需要投入较大司法资源,诉讼成本要高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或待其到案后进行诉讼。A项错误,不当选。控审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辩平等对抗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刑事缺席审判指的是被告人不到庭,而非控诉方不到庭。在缺席审判中,检察机关仍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控诉职能,同时,法官仍应居中裁判,并未体现出控审不分的行政治罪结构。B项错误,不当选。亲历性是刑事审判的基本特征,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法官作为裁判者仍然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的基本要求,未缺席庭审过程,不属于亲历性的例外。C项错误,不当选。终局性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基于对被告人利益的特殊保障,赋予了被告人到案后的特殊救济渠道,即,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被告人异议可以引发对生效判决的重新审理,体现了刑事审判终局性的例外。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法考[模拟试题]、[历年真题]、[章节试题]在线机考刷题,点击前往!

2020年法考:锁定考试核心考点,一站式拔高提分!点击免费试听讲师课程>>

新闻相关推荐.png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