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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31-33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0日

31.甲谎称自己获得了政府许可并办了证件,让乙交给自己6万元将林木卖给乙,乙交付给甲6万元后便砍伐了森林的林木30立方米。关于甲的罪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诈骗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的竞合

B.甲构成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和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

C.甲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并罚

D.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与盗伐林木罪,择一重处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侵犯他人的林木所有权。甲谎称自己获得了政府许可并办了证件,并让乙砍伐林木30立方米,其行为不但破坏了森林资源,而且侵犯了他人的林木所有权。甲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而非滥伐林木罪。甲没有直接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而是通过欺骗手段利用不知情的第三人乙来实施,甲构成盗伐林木罪的间接正犯。A项错误,不当选。至于甲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乙是否有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存在无权处分无效说(多数观点)和无权处分有效说(少数观点)两种观点。根据无权处分无效说(多数观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乙遭受了6万元的财产损失,甲对乙成立诈骗罪,同时对林木的所有权人成立盗伐林木罪。由于甲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根据无权处分有效说(少数观点),甲的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乙没有财产损失,甲对乙不成立诈骗罪,即甲只对林木的所有权人成立盗伐林木罪一罪。对于观点展示的内容,如果题目考查唯一的答案,按照多数观点回答即可,即甲对乙成立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同时对林木的所有权人成立盗伐林木罪(间接正犯),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B、D两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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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甲冒充家电维修人员,想把王某家的冰箱骗到手。某日,甲来到王某家,开门的却是王某家保姆余某。甲误把保姆余某当成王某,说正在搞家电以旧换新活动,保姆以为甲事前跟王某商量好了,就把冰箱给了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

B.甲构成打击错误

C.甲构成诈骗罪既遂

D.由于甲未认识到骗的对象是保姆,构成诈骗罪未遂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三角诈骗是指利用欺骗方法,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被骗的财产处分人与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情形。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了对财物的实力控制。本题中,保姆余某对王某家的冰箱有处分权,甲冒充家电维修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余某陷入错误认识并将冰箱处分给甲,甲取得冰箱,而被害人王某遭受财产损失。甲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由于冰箱已经处于甲的实力控制范围内,甲构成诈骗罪既遂。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具体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身份特征存在认识错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诈骗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甲意欲诈骗的对象是王某家的冰箱,实际诈骗的也是王某家的冰箱。就具体对象而言,不存在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甲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B项错误,不当选。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对象没有发生错误,但实际造成侵害的因果流程与行为人主观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的情况。甲预想的因果流程是通过欺骗王某拿到冰箱,而实际情况是欺骗了保姆余某拿到冰箱,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甲构成诈骗罪既遂。A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C。

33.刘某的弟弟犯故意伤害罪,刘某找了财政局局长屈某,让屈某去找公安局局长王某,让自己的弟弟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事成后,刘某给了屈某50万元。屈某给了王某20万元,刘某对此不知情。关于屈某和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屈某、王某受贿罪共犯,数额50万元

B.屈某受贿50万元,王某受贿20万元

C.屈某侵占30万元、行贿20万元,王某受贿20万元

D.屈某受贿50万元、行贿20万元,王某受贿20万元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屈某5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数额是50万元。屈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了请托人(刘某)50万元,其行为属于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数额为50万元。屈某向公安局局长王某请托为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数额是20万元。刘某对此不知情,刘某不构成犯罪。刘某给屈某50万元是基于行贿的故意,不是交给屈某代为保管。屈某也没有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屈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C项错误,不当选。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完成屈某的请托事项,事后收受屈某的20万元。王某构成受贿罪,数额是20万元。屈某和王某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A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屈某构成受贿罪(50万元)和行贿罪(20万元),王某构成受贿罪(20万元)。B、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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